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22號原告 楊玉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錦炎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