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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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8號
原告 吳昌霞
被告廣明寺
法定代理人 林瑞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其為新北市○○區○○段○00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系爭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面積約15平方公尺,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拆除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等語,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1萬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萬5000元(計算式:15㎡×115,000=1,72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