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03號抗告人 黃秀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聲請人 吳茂隆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本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非訟事件所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就兩造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遲至100年10月21日始行提起抗告,亦有本院收文戳足憑,顯已逾上開抗告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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