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04號聲請人 陳楹蓁 (原名: 陳佩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提出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並陳報協商不成立原因。
二、請詳加說明積欠民間債權人為何人?積欠債務之原因與其時間、內容(包含何時?分幾次借?每次借多少錢?用途為何?等等),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所繳納房貸之不動產(房地)最新登記謄本,及申辦房貸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前配偶陳○○、子女陳○○最新戶籍謄本、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
六、請詳加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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