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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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金誠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100年度聲字第4797號刑事裁定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案由欄關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此於刑事裁定發生誤寫情形,亦應同有適用。
二、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100年度聲字第4797號刑事裁定之正本,其案由欄關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記載,顯係「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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