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671號
100年度婚字第19號上訴人 林玉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氏 畫媚間因不服本院100年度婚字第19號離婚事件及99年度婚字第671號履行同居事件,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100年度婚字第19號離婚事件、99年度婚字第671號履行同居事件之上訴費用,各為新台幣4,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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