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305號上訴人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 任玉成 人上訴人 呂宥慧
吳順益 林秀文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良 高雄市○○區○○街○○○號6樓之6上訴人 陳凱興
張美華 被上訴人 林國治
侯忠南 陳福山 蘇勇宜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 律師複代理人 邱柏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張美華提起上訴後,雖具狀撤回上訴,但因撤回上訴不利於原審共同被告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等人,張美華撤回上訴,不生撤回上訴效力,即仍為本件之上訴人,請自行決定是否出庭。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法官黃悅璇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新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