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867號
聲請人 鍾筱娟
林美祝
林雅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原告 王阿莊 、 王有祿 間請求交付租賃物事件,聲
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由第三人 李素秋 承當訴訟,係以本件訴訟標
的之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已經由聲請人於民
國97年8月8日將持分各300分之1移轉過戶予第三人李素
秋,聲請人同意由李素秋承當本件訴訟,惟原告似不同意,
仍對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爰依法聲請准許由李素秋承當訴
訟等情為為理由,惟查本件訴訟係由原告於100年5月17日
所提起,有起訴狀所附本院收狀戳在卷可憑,而聲請人就本
件訴訟標的之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各300分
之1持分則早於本件起訴前之97年8月8日即移轉過戶予李
素秋,自非屬於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
三人之情形,聲請人聲請由李素秋承當訴訟,於法未合,自
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