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訴字第3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蔡興諺
被   告  張心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
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陸仟壹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壹萬肆仟捌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依被告與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台新銀行)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
條,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91年6月19日向訴外人台新銀行申請「台新銀
行現金卡信用貸款」,依約定書第1條被告得以金融卡提
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惟依約定書第5條
之約定,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款
之金額。詎被告自91年6月19日核撥貸款起至102年9月27
日止,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76,197元未按期給付。依
約定書第2條約定,系爭貸款之利息計算,依週年利率18.
25%按日計息。然如未依約繳款,依約定書第8條之約定
,原告得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
依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且按約定書第9條之約定
,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及自9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延滯利息。
(二)被告於93年7月2日向訴外人台新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並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所生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自發卡起至102年9月
12日止,消費記帳尚餘490,584元(內含消費本金214,866
元、利息275,718元)未按期給付。按約定條款約定,循
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以週年利率15.99%算至
清償日止。復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
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其中本金
214,866元及自10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三)而訴外人台新銀行於95年6月30日讓與債權予原告,爰依
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信用卡及現金卡借款債務566,781元(
信用卡欠款490,584元、現金卡欠款76,197元)及其遲延
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台新銀行申請
書、增補約定書、被告帳務明細、現金卡交易紀錄、台新
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客戶
帳務查詢、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客戶帳務查詢(ACP系
統)、太平洋日報、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見卷第3
頁至第24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又被告既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
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
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
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總計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金、利息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
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葉詩佳
法官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吳建元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6,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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