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3年度旗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旗補字第25號原告 林姮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育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旗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