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方文祥
張素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被 告 神農山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訴訟代理人 康存孝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農山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萬元【計算式
:65萬元(聲明第一項)+200萬元(聲明第二項將來給付之訴
部分:即民國104年11月起至106年6月30日止,共20月10萬元
=200萬元),合計共265萬元】,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