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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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李春龍 法定代理人 孫櫻韶 被告 黃忠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忠雄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乙案(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40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王筆毅法官廖建傑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