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 林義全 即宏光實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3月3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柯月美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明蓉┌─────────────────────────────────────────┐│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包你好資材│彰化商業銀│102年2月20日│129,960元│IN0000000││││股份有限公│行嘉義分行│││││││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