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土
王黃秀李黃洪利顏沈金蕊許葉明雪 林秀燕 潘仁輝 吳來全 潘林明 詢沈 張秀文 吳茂祥 康金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投票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土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壹仟元;王黃秀李收受之賄賂參仟元;黃洪利收受之賄賂壹仟元、顏沈金蕊收受之賄賂貳仟元;許葉明雪收受之賄賂陸仟元、林秀燕收受之賄賂貳仟元、潘仁輝收受之賄賂陸仟元、吳來全收受之賄賂貳仟元、潘林明詢收受之賄賂貳仟元、沈張秀文收受之賄賂壹仟元、吳茂祥收受之賄賂貳仟元、康金珠收受之賄賂參仟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被告涉犯刑法第
143條第1項投票受賄罪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0年度偵續一字第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被告收受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款項之賄賂,爰依刑法第40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被告涉犯刑法第143條第
1項投票受賄罪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100年6月21日以10
0年度偵續一字第14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緩起訴期間均為2年,且經聲請人依職權逕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0年7月5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3174號為駁回之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件卷宗無訛;而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編號4至編號6、編號8至編號12所示被告收受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編號4至編號6、編號8至編號12所示款項,分別為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編號4至編號6、編號8至編號12所示被告收受之賄賂,分別業據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編號4至編號6、編號8至編號12所示被告於調查局人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供認不諱;扣案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款項,為如附表編號3所示被告收受之賄賂,亦經如附表編號3所示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供明在卷,核與證人黃烈英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時證述之情節相符;扣案之如附表編號7所示款項,為如附表編號7所示被告收受之賄賂,亦據如附表編號7所示被告於調查局人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供認屬實,核與證人潘陳碧金於調查局人員詢問證述之情節相符,足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款項,分別為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被告所有、因犯投票受賄罪所得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誤引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有未洽(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認法院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另被告沈張秀文收受賄賂共計2,000元,惟僅扣案1,000元,因聲請人僅就扣案之1,000元,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僅就被告沈張秀文收受、扣案之1,000元單獨宣告沒收,至被告沈張秀文收受、並未扣案之賄賂1,000元,應由聲請人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被告│款項(新臺幣)│├──┼───────┼────────────────┤│1│王土│1,000元│├──┼───────┼────────────────┤│2│王黃秀李│3,000元│├──┼───────┼────────────────┤│3│黃洪利│1,000元│├──┼───────┼────────────────┤│4│顏沈金蕊│2,000元│├──┼───────┼────────────────┤│5│許葉明雪│6,000元│├──┼───────┼────────────────┤│6│林秀燕│2,000元│├──┼───────┼────────────────┤│7│潘仁輝│6,000元│├──┼───────┼────────────────┤│8│吳來全│2,000元│├──┼───────┼────────────────┤│9│潘林明詢│2,000元│├──┼───────┼────────────────┤│10│沈張秀文│1,000元│├──┼───────┼────────────────┤│11│吳茂祥│2,000元│├──┼───────┼────────────────┤│12│康金珠│3,000元│├──┴───────┴────────────────┤│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一字第14號緩起訴││處分書漏未檢附附表,惟依該緩起訴處分書記載之內容觀之,││可知該緩起訴處分書應係援用同署100年度選偵續字第8號緩││起訴處分書所附附表;另同署100年度選偵續字第8號緩起訴││處分書附表二編號3金額欄內將顏沈金蕊受賄之金額,誤載為││1票1,000元,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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