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厚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具殺傷力土造霰彈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霰彈貳拾叁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厚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4年11月10日,以94年度偵字第6194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具殺傷力土造霰彈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霰彈25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2款所稱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該條例第5條亦有明文,是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1、2款所稱之槍砲、彈藥屬違禁物至明。經查:扣案之土造霰彈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霰彈25顆經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試射法,認定:㈠送鑑長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由具擊發機構之木質槍身及金屬槍管組合而成之土造霰彈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12gauge制式霰彈,認具殺傷力。㈡送鑑霰彈25顆,認均係口徑12gauge之制式霰彈(試射2顆),認均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1月14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94年度偵字第558號偵卷第16至19頁)。是上開扣案之土造霰彈槍1支、未經試射之制式霰彈23顆,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2款所稱之槍砲、彈藥,係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至扣案之制式霰彈2顆,經試射擊發後僅剩餘彈殼,已喪失子彈功能,不具殺傷力或破壞力,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違禁物,足堪認定。綜上,檢察官就扣案之制式霰彈殼2顆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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