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36號聲請人 張文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秀鳳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 吳烈強 │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15,000元│0000000│民國82年6月15││││行平鎮辦事處│││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