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О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無論屬於何人,均應沒收之。本件因被告甲○○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是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屬有據。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