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八號
原告人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秀傳 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被告秀傳紀念醫院對被告甲○○之借款債權超過新台幣叁拾伍萬元部分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積欠伊票款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經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九十年度執字第七七三七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其在被告秀傳紀念醫院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份起之薪資債權。詎被告二人竟串謀,書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債權額一百五十萬元之假借據,由被告秀傳紀念醫院持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等情,求為確認被告秀傳紀念醫院對於被告林淑該一百五十萬元借款債權不存在之判決。
二、被告秀傳紀念醫院以: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向伊借款一百五十萬元,並約定自其每月薪資中扣除五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原告主張此項借貸為通謀造假,為無理由等語;被告甲○○則以:伊確有向被告秀傳紀念醫院無息貸款一百五十萬元,至今已按月扣薪償還二十三期合計一百十五萬元,尚有三十五萬元未還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其於前揭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執行被告甲○○在被告秀傳紀念醫院之薪資債權,經被告秀傳紀念醫院以對被告甲○○有一百五十萬元借款債權按月扣除為由聲明異議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並有被告秀傳紀念醫院所提本院執行命令影本及聲明異議狀、借據影本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而被告二人所辯前揭借貸及扣薪還款之情形,有被告秀傳紀念醫院所提轉帳傳票、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影本及被告甲○○所提存摺(內有轉帳記錄)、八十八年十二月份至九十年十一月份員工薪資條(有按月扣款五萬元)在卷可參,原告對此證據亦無爭執,被告所辯渠等確有前開一百五十萬元之借貸情事,按月扣薪償還迄今尚餘三十五萬元未還之事實,亦堪認為真實。是以,原告主張此項一百五十萬元之借貸關係乃通謀虛偽而不存在,固無可採。惟被告二人間此筆借款既已償還其中一百十五萬元,僅餘三十五萬元,在清償範圍其債權消滅,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秀傳紀念醫院對於被告甲○○之借款債權不存在,於超過三十五萬元範圍部分,應認為有理由,其餘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