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73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鄧國璽 律師相對人欣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中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大眾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中環營造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參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欣何企業有限公司、大眾營造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經本院95年度建字第254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分別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106,776元
備註:由相對人中環公司負擔53,388元,餘由大眾公司及欣何公司連帶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161,384元備註:由相對人大眾公司及欣何公司連帶負擔之。
*第一審裁判費用中,相對人中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中環公司
)應連帶負擔其中之1/2,即53,388元(000000x1/2=53,388),相對人大眾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大眾公司)應負擔其中之1/2,又聲請人之上訴為相對人欣何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欣何公司)應與相對人中環公司、大眾公司連帶給付聲請人10,762,928元,其中相對人中環公司部分已確定,故第一審相對人中環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53,388元(000000x1/2=53,388),並已告確定。
*第一、二審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之裁判費(即第一審末確定部
分之53,388元及第二審聲請人上訴部分之裁判費161,384元,合計214,772元中,相對人欣何公司及大眾公司應連帶負擔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