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保證金後,被告得獲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該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條定有明文。經查:具保人為被告上開案件出具2萬元之保證金,而被告得獲釋放,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6002545號收據一紙存卷可稽。又被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所陳報之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署接受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後亦同等情,有本院96年度簡字第3490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同上署97年1月28日通知函及其送達證書(含具保人及被告各一件)、被告及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在監在押報表各一紙、同上署97年2月20日函、同上署97年3月4日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97年4月7日函及其檢附拘票、報告書,且參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具保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顯示被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並有上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在卷可佐,是本件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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