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九號
原告天○○
I○○甲○○A○○E○○H○○C○○丑○○B○○玄○○即曾娥寅○○即柯堂子○○巳○○D○○○申○○
己○○○亥○○宇○○戌○○卯○○酉○○午○○未○○G○○丁○○辛○○壬○○宙○○地○○庚○○戊○○辰○○癸○○F○○○丙○○○黃○○右三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年六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