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九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乙○○依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提出現金後,將公訴人將被告釋放在案,然被告具保後業已逃匿,且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拘提未著,又經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亦未有所獲等情,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高市警左分三字第0九二000九八四一號函及本院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查,是揆諸前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家賢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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