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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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上易字第13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