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香港商甲○○○藥業公司代表人乙○被告臺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
被告三彪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三四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兆隆法官張盛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翠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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