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聲再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聲再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三六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一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四九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五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法官邱永貴
法官曾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靜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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