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丁○○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庚○○
戊○○己○○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庚○○右上訴人等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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