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被 告 陳璦玲
陳威達
陳俐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璦玲等間請求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7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