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407號
上訴人即  劉伊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冠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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