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6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被 告 齊秀穎 (即 李曼君 之繼承人)
兼訴訟代理人 齊章秀 (即李曼君之繼承人)
被 告 齊章豪 (即李曼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上午10時34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