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219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王崇恩
被 告 郭麗鳳 原住高雄市○○區○○○路○○○號九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叁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