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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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再字第1號原告 吳文娟 被告 林坤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坤龍間離婚事件,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再審之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家事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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