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6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和傑上列被告因違反律師法案件,對於本院102年7月31日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和傑於民國102年8月8日收受本院判決後,於102年8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狀中未敘述具體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字,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年9月10日前)補提理由書,本院乃於102年9月27日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於102年10月3日收受補正裁定後,未遵期於五日內補正,此有被告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證書、被告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前揭補正裁定、被告收受該補正裁定之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本件之上訴與法律上之程式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