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2號原告 林盈玥 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被告 林彥君
林致平 林子棋 林盈泳 林盈松 林浚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訴之聲明第3、4項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院前於民國102年10月4日裁定核定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示新臺幣(下同)5,605,402元、16
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874元,並經原告繳納在案。
二、訴之聲明第3項經原告補正結果,依上開同法第77條之1第
2項規定,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50,19
4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c-d-b-h連線範圍之預估面積為長20.17公尺×寬7.2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00元=450,194元】。
三、再訴之聲明第4項經原告補正結果,原告所受訴訟利益為門牌號碼苗栗縣公館鄉○○村0鄰0000號房屋之價額,經本院依職權向苗縣稅捐稽徵處調取上開房屋之稅籍資料,經函覆查無資料(卷第92頁),爰以原告查報之苗栗縣政府稅務局102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之房屋價值核定為124,200元。
四、綜上,依原告訴之聲明主張之價額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29,796元【計算式:5,605,402元+1,650,
000元+450,194元+124,200元=7,829,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51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2,874元外,尚應補繳5,6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之聲明第3、4項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