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0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01號聲請人 張永盛 即昇裕交通器材代理人 廖美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補繳委任代理人廖美菊之委任書狀。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