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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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01號聲請人 張永盛 即昇裕交通器材代理人 廖美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委任代理人廖美菊之委任書狀。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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