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259號聲請人吉運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谷 代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明宏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相對人黃明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