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5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57號聲請人 陳金洲 上列聲請人陳金洲因與相對人 黃惠婷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金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1件到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