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254號聲請人 王棟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博峰 、 葉翎筠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本票原本1紙(票號WG351879)。㈡確認附表所示本票號碼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因附表票號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