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簡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抗字第6號抗告人 謝允晴 即 謝幸如 訴訟代理人 劉正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14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斗六簡易庭民國102年8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蔡碧蓉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