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澤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管謝玉蘭管耀魁 因102年度重訴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4,1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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