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60號原告 洪瑞彬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具狀提起請求拆屋還地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請併予說明本件訴之聲明是否包含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若是,則請更正訴之聲明。
三、提出新更正訴狀繕本二份供本院送達之用。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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