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4號上訴人即原告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95元,應繳納上訴費用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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