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岡小字第20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林辰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拾元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
○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
二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玖仟零參元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其
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
幣壹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麗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