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字第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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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港簡字第77號
原   告  林惠雯
被   告  林宥嫺夏林 家卉
被   告 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張信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宥嫺即 夏林家卉 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
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又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
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0條及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塗銷土地之抵押
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土地及建物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亦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被告等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
地抵押權,屬於民事訴訟法第10條所稱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
;又該抵押權之標的係坐落在雲林縣麥寮鄉,屬本院轄區,
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本院專屬管轄,合先敘明。
貳、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
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另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
止登記者,應行清算程序,同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
甚明;次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
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
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規定。經查被告豐禾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前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於民國91年8月
27日以經授商字第09102184540號函廢止登記,又被告豐禾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當時之原有董事為 張朝喨張朝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破字第36號案件中,均受破產之宣
告,又原所登記之另位董事 葉其 ,前亦已登記解任,均無從
擔任被告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有經濟部109年
4月21日經授商字第10901066040號函檢送最新變更登記表
影本1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破字第36號民事裁定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45、313-317頁),本件因被告豐
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無董事可為清算人進行訴訟,本院乃依
原告之聲請以本院109年度港簡聲字第10號民事事件,選任
張信貞(公司廢止登記前之監察人)為本件塗銷抵押權設定
登記民事訴訟被告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併
此敘明。
參、被告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
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
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
694-32地號土地、694-34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為原告
所有,㈠694-32地號土地前於83年12月8日及同年月20日間
由訴外人 林貞哲 設定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普通抵押權予夏
林家卉。然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分別為84年3月5
日、同年月12日,迄99年3月4日、99年3月12日因屆滿15
年而消滅時效完成,各該抵押權則應於99年3月5日及同年
月12日起算,迄104年3月4日、同年月11日因經過5年之
除斥期間不行使而消滅;㈡692-34地號土地前於80年3月9
日由訴外人 林良寶 設定如附表二所示之普通抵押權。然該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清償日82年3月2日起,迄97年3月1
日止,因屆滿15年未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該抵押權則應於
97年3月2日起,因經過5年之除斥期間不行使而消滅。又
694-34地號土地另於83年12月8日及同年月20日間由訴外人
林貞哲設定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普通抵押權。然該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分別於清償日84年3月5日、同年月12日起,
迄99年3月4日、12日止,因屆滿15年未行使而消滅時效完
成,該抵押權則應於99年3月5日及同年月12日起,因經過
5年之除斥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是前開抵押權既已消滅,其
抵押權之登記繼續存在,自對原告之所有權有所妨害,為此
,爰依民法第125條、第880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訴
請被告等塗銷前開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項所示。
貳、被告則以:
㈠被告林宥嫺即夏林家卉部分:同意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
第310頁)
㈡被告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
異動索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299號裁定等件
為證(見本院卷第15-24、55-287頁),並有經濟部109年
4月21日經授商字第10901066040號函檢送最新變更登記表
影本1份、雲林縣臺西地政事務所109年4月20日台西地一
字第1090001752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5月5日北
院忠民柏102司336字第1099011712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88年度破字第36號民事裁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43
、291-293、313-317頁),並為到庭被告林宥嫺即夏林家
卉所不爭執,且被告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
用同法條第1項前段之結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自認,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關於被告林宥嫺即夏林家卉部分: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被
告林宥嫺即夏林家卉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本院即應本
於被告林宥嫺即夏林家卉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
原告訴請被告林宥嫺即夏林家卉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普通抵
押權,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關於被告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
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另所有人對
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
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
防止之,民法第125條、第880條、第767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附表二所示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
)清償日期為82年3月2日,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見
本院卷第59頁),而被告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並未提出證
據證明有中斷或時效重新起算事由,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應於97年3月1日消滅時效完成,而被告豐禾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於系爭抵押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不實行系
爭抵押權(97年3月2日起算5年),依民法第880條之規
定,系爭抵押權應於102年3月2日起即歸於消滅,則其抵
押權登記形式存在,有礙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原
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於法洵屬有據。
四、據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
林宥嫺即夏林家卉、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將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惟因原告請求被告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係請求被告為
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之規定,於
判決確定時,視為被告已為該意思表示,則原告將來如獲得
勝訴判決確定時並不生執行困難之情形,性質上不適於為假
執行之宣告,故本件自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問題,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家莉
┌─────────────────────────────────────┐
│附表一:被告林宥嫺即夏林家卉應塗銷之抵押權明細│
├─┬───────────────────┬─────┬────┬────┤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
├─┼────┼────┼────┼────┼─────┼────┼────┤
│1│雲林縣○○○鄉○○○○段│694-32│270.68│全部│林惠雯│
├─┴────┴────┴────┴────┴─────┴────┴────┤
│抵押權登記內容:│
│(0001)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83年│
│字號:西地普字第011896號│
│登記日期:83年12月8日│
│權利人:夏林家卉│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120萬元│
│存續期間:自83年12月6日至84年3月15日│
│清償日期:84年3月5日│
│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每百元日息兩角│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貞哲│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320分之99│
│設定義務人:林貞哲│
││
│(0002)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83年│
│字號:西地普字第012273號│
│登記日期:83年12月20日│
│權利人:夏林家卉│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60萬元│
│存續期間:自83年12月13日至84年3月12日│
│清償日期:84年3月12日│
│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貞哲│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320分之99│
│設定義務人:林貞哲│
├─────────────────────────────────────┤
├─┬───────────────────┬─────┬────┬────┤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
├─┼────┼────┼────┼────┼─────┼────┼────┤
│2│雲林縣○○○鄉○○○○段│694-34│365.70│全部│林惠雯│
├─┴────┴────┴────┴────┴─────┴────┴────┤
│抵押權登記內容:│
│(0002)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83年│
│字號:西地普字第011896號│
│登記日期:83年12月8日│
│權利人:夏林家卉│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120萬元│
│存續期間:自83年12月6日至84年3月15日│
│清償日期:84年3月5日│
│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每百元日息兩角│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貞哲│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320分之99│
│設定義務人:林貞哲│
││
│(0003)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83年│
│字號:西地普字第012273號│
│登記日期:83年12月20日│
│權利人:夏林家卉│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60萬元│
│存續期間:自83年12月13日至84年3月12日│
│清償日期:84年3月12日│
│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貞哲│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320分之99│
│設定義務人:林貞哲│
└─────────────────────────────────────┘
┌─────────────────────────────────────┐
│附表二:被告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塗銷之抵押權明細│
├─┬───────────────────┬─────┬────┬────┤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
├─┼────┼────┼────┼────┼─────┼────┼────┤
│3│雲林縣○○○鄉○○○○段│694-34│365.70│全部│林惠雯│
├─┴────┴────┴────┴────┴─────┴────┴────┤
│抵押權登記內容:│
│(0001)登記次序:0000-000│
│收件年期:80年│
│字號:西地普字第001832號│
│登記日期:80年3月9日│
│權利人:豐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58萬6,584元│
│存續期間:自80年3月2日至82年3月2日│
│清償日期:82年3月2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良寶│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2640分之33│
│設定義務人:林良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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