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21號
原   告  柯明達
被   告  滙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如
審判長已定期間先命補繳裁判費,原告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
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規定)。除民事訴訟法第三章別有規定外,簡易訴訟程序
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該裁定並已於109年5月15日送達給原告,惟原告
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1份、送達證書
1份、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之
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
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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