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68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張雅嵐
被 告 陳福益 即 陳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件對被告送達時,未依更名後之被告進
行送達,為維護被告之訴訟利益,因再為送達),並指定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六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
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