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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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裕輝
上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撤緩偵字第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裕輝犯頂替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王裕輝明知其友人 王信弘 駕車肇事,圖為友人脫
免刑責而出面頂替,使司法警察機關喪失犯罪證據蒐證、調
查及保全之契機,影響司法對犯罪偵查之正確性,所為殊不
足取;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
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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