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中秩易字第3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處罰人   楊馥年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因
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於民國106年1月19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
000000000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楊馥年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
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
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
21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楊馥年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本院以105年中秩字第82號裁定處以罰鍰6,000元確定,
且執行通知書業已合法送達被處罰人,因被處罰人已逾期限
未完納該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
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執行通知書及
送達證書、本院確定函等為證。
三、經查,被處罰人楊馥年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以105年度中秩字82號裁定處以6,000
元之罰鍰,並於105年11月28日確定,有本院書記官辦案進
行簿主畫面列印資料在卷可憑。聲請機關於105年12月12日
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50054783號作成執行通知書,且於
105年12月16日合法送達被處罰人,有上開執行通知書及送
達證書等附卷可稽。則被處罰人其罰鍰應納期限應自上開執
行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即105年12月17日起至105年12
月26日(聲請書誤載至105年12月27日止)前完納,惟本件
被處罰人其逾期仍未完納,聲請機關依法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完納之罰鍰總額6,000元,其折算已
逾5日拘留期間,故爰依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認
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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