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簡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陳慧萍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卿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