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24號聲請人 劉義芳 相對人 賴穎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穎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本票正本3張。
三、相對人賴穎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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