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勞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邱豐慶
被   告  洪金買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104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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